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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法本信息”)的委托,就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020年 11月 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33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有效期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2020年 12月 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1273号),同意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法本信息”,证券代码为“300925”。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程序编制;互联网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硬件嵌入式软件及系统周边的技术研发与系统集成、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数据处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翻译咨询、翻译服务。 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 询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 销售代理;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 项目是:增值电信业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职业中介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经公司确认,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款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第 7.7.2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四)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及董事会聘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资料(抽查)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授予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65人,其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5人,具体参加人数、名单将根据参加对象实际缴款情况而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五)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计提的专项奖励基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如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提取的奖励基金不超过 2,310.00万元(含预留部分),所提取的奖励基金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当期费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不存在公司向员工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第三方向参与对象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款第 1小项的相关规定。
(七)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不超过 60个月,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存续期满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即终止,也可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审批程序延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为 12个月,锁定期自公司公告相应批次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6年-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考核,根据各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且满足锁定期要求后,持有人所持标的股票分三个批次归属,各批次归属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 30%、30%、40%。各年度具体解锁比例和数量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结果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计算确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款第 1项的相关规定。
(八)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1,038,202股(含预留部分),约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428,708,945股的 0.24%。最终受让股份数量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实际认购情况确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成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款第 2项的规定。
及其摘要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拟定《关于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2026年 2月 11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审核意见,认为:“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四、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五、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的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已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款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第 2.3.12条的规定。